把阳台抱进窝室里是最不安全的做法,如果房子着火无法第一时间灭火或者逃出房间,那么阳台就是一个比较好的躲火的方,有外墙阻隔,又通风,又能等火警来救,相对来说存活概率是比较大的,可是现在全抱进卧室等于没有阳台了,一旦火灾出现没有第一时间灭火或逃出,那就没地方可逃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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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游戏能达到50关的人,只有1%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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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男子确诊阳性女儿送饭像躲瘟疫】12月12日,重庆一男子确诊阳性后一个人在卧室隔离,因为身体不太舒服所以卧床休息,中午吃午饭的时候老婆出门了,在家的女儿负责给爸爸送饭,开门后女孩踮起脚尖小心翼翼地一直沿着房间的边缘走进来,害怕被传染还戴了两个口罩,女孩把碗放到床边的柜子上后,嗖地一下转身就疯狂逃离房间关上了门,都不带一丝回头。男子见到这一幕感觉想哭又好笑。
男生与女生宿舍为同一层,我当时走错房间到女生宿舍并且以为是自己的床位,拉开蚊帐时发现女的在脱裤子,我这才反应过来,吓得我急忙逃出女生房间,还好这女的没有大声喊,不然真的说不清。
往事谜云
陕西商洛,康女士正在家中熟睡时,突然感觉到身上多了一个人。起初,她误以为是自己丈夫,没有反抗。然而,当康女士睁开眼这才发现,把她压在身下的竟是一名陌生男子,康女士随后报警。康女士与丈夫来自农村,在商洛一家工厂上班,虽然工资待遇不高,但工作轻松。为了能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,夫妻俩在工厂附近租了一间房子。案发当晚,康女士的丈夫加班到深夜,家里就只有她独自一人在家,沐浴更衣后,略感疲惫的康女士便早早入睡,可她却一时疏忽大意,忘记关上房门。深夜,男子周某醉酒回家,经过康女士门口时发现其房门敞开,便走进屋里看看,可当看到康女士独自一人在床上熟睡时,顿时心生歹念,朝康女士扑了上去,想要与其发生关系。朦胧中,康女士被惊醒,感觉身上多了个人,她起初误以为是丈夫回来了,做夫妻之间的亲热行为,因此没有抗拒。可随后,一阵呛鼻的酒气扑来,康女士才突然意识到不妥,因为自己的丈夫从不喝酒。睁开眼睛一看,才发现把她压在身下的竟然是一名陌生男子。康女士奋力挣扎,过了好一阵子才将周某推开,并对其怒吼:"你快出去,不然我要报警了"。不料,周某狂妄至极,不仅没向康女士认错,反而还胁迫她最好乖乖听话,不然就要打她。康女士也不是好欺负的人,抡起身旁的一张就往周某身上砸去,因为她明白:如果不把这个狂徒赶出家门,自己有可能真的会遭受侵害。周某被砸得连连后退,骂骂咧咧的退出房门外,康女士趁机关上房门并反锁。但周某并未就此离去,还狠狠的脚踹了几下房门,并向康女士撂下狠话:"你给我等着"。康女士立即拨打了110,警察调取楼道监控后锁定了周某,在其出租屋将他抓获归案。这个周某,可谓穷凶极恶,见康女士房门未关,进屋后又企图对她实施侵犯,被发现后不仅不知道悔改,还意图胁迫康女士乖乖就范,简直是令人愤怒。这还不算,被赶出门外后,周某居然还狠踹房门,意图对康女士继续实施侵犯,犯罪情节可谓恶劣至极。根据《刑法》第236条规定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可在本案中,由于康女士的反抗,因此才没让周某的侵害行为得逞。那么,问题来了,周某的犯罪行为属于强奸未遂,该接受怎样的处罚呢?依照《刑法》第23条规定: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说白了,周某对康女士实施的强奸(未遂)行为是可以从轻处罚的。许多网友对此表示担忧,认为周某罪大恶极,岂能轻判?别担心,周某虽然强奸(未遂)的罪名可以轻判,但他闯入康女士家中的行为一样构成犯罪。根据《刑法》第245条规定:非法搜查他人身体、住宅,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,犯前款罪的,从重处罚。案发时,周某闯入康女士家中,就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。其次,周某用脚踹门的行为,属于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,本罪的基准量刑在一年起步。最终,两罪并罚,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。俗话说"酒壮怂人胆",在近些年的一些治安案件中,有许多都是因酒精上头而引起的,但醉酒并不能免责。因此提醒广大朋友,酒虽好,但切记不可贪杯哦!周某的暴力手段令人毛骨悚然,他也许不太懂法,但不代表他可以不遵纪守法,现如今,他也为自己的犯罪行为,付出了惨重的代价!
“我这不算是强奸!”男子戴某约女子涂某到某酒店房间,说是还她充电器。不曾想谈的好好的,戴某却突然开始动手动脚,涂某不从拼死抵抗,一个多小时后她赤裸上身逃出房间。
(案例来源: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)
当天晚上9点多,男子戴某以归还充电器等物品,约女子涂某在某酒店房间内见面。当晚10时许,涂某有离开的意思,戴某却一再挽留,并且开始动手动脚。
涂某感觉不对劲,想立马离开。不曾想,戴某直接采取暴力手段阻止涂某离开,想强行和她发生关系,并造成涂某口腔出血和颈部多处软组织伤。
直至晚上11点30分许,涂某才趁戴某不备,赤裸上身逃出房间并报警,称有人强奸她。
很快,戴某被捉拿归案,从他那搜出受害人的内裤、胸罩、短袖各一件。
之后,戴某被以“涉嫌强奸罪”起诉。
但戴某却称他不构成强奸:
1、戴某声称他与涂某是恋爱关系;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,双方之间确有暧昧。
2、当天虽然他约了涂某,但也是她主动来的,也是有意和他发生关系。
对此涂某称,当天她之所以会去,一是想要拿回自己的东西,二是戴某表示,因异地辛苦、性格不合,提出分手,她也想当面和戴某把话说清楚,撇清两人之间的关系,双方之间只是普通朋友而已。也就是说,这一切不过是戴某的一厢情愿。
当天,她根本没有一丝想要和戴某发生关系的意思!
这从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、涂某发给友人的求救信息、她赤裸上身逃出房间等一系列证据可证明。
戴某的行为如何评价?
涂某提供证据明显更具说服力,那么,戴某确实涉嫌强奸罪。强奸罪侵害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,包括是否发生关系和具体条件。
戴某使用暴力手段,欲使涂某陷入不敢和不能反抗的境地,强行与之发生关系,违背了涂某的意愿,侵害了涂某的性自主权,事实上已经触犯了强奸罪。
依据《刑法》第236条的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3-10年有期徒刑。
考虑到戴某是初犯,且情节与社会危害性不太大,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戴某犯强奸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。
不是起步就3年吗,为啥是两年?
因为刑事讲究证据确凿,本案中只有涂某的陈述称戴某对她强奸既遂,但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。也就是说,戴某使用暴力手段,实施了性侵行为不假,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得逞了!
那么,只能认为是戴某因他意志以外的因素:涂某一直在反抗;戴某最终未能得逞,从而认定为构成强奸未遂。
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这也就是一审法院为啥判处戴某两年有期徒刑。
不过,对此戴某并不服,提出上诉,称他与涂某确为恋爱关系,原判决量刑过重。
二审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发现,双方在案发前确实保持了较长时间的暧昧关系,而且并无证据能够排除两人在案发前一直保持恋爱关系。
考虑到这一点,确实可以在原判决上再对戴某从轻处罚。
最终,二审法院改判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
另,戴某在本案中使用暴力手段对女子涂某造成了人身损害,还要赔偿她医药费、误工费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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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提醒一句,感情纠纷容易使人丧失理智,女性在处理感情问题时,也要时刻注意自己的安全,尽量不要在较为私密的场所单独约见异性,有什么事在公共场所也能说,将自己遭受不法侵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。
《我们的滚烫人生》超前企划里哥哥们为了逃出房间需要破解密码,陈小春发现了线索上的重点:张智霖和张晋放在了一起。大家开始思考两人的共同点,张晋陷入沉思,张智霖灵机一动:“我们娶的都是港姐”,太好笑了吧,但是说的完全没毛病呢。
有媒体曝光了这样一件事情,在重庆市,一名男子新冠检测阳性后,一个人在卧室隔离。
因为身体不太舒服所以卧床休息,中午吃午饭的时候老婆出门了,而在家的女儿,则负责给爸爸送饭。
从画面中可以看到,开门了以后,女孩踮起脚尖小心翼翼地一直沿着房间的边缘轻轻地走了进来,而似乎是害怕被传染还戴了两个口罩。等到她把碗放到床边的柜子上时,嗖地一下转身就疯狂逃离房间关上了门,都不带一丝回头。男子见到这一幕感觉想哭又好笑。
东方评:这个阳,已经让我们无法确定自己到底是不是健康的了,以前动不动就来一次全民核酸、居家隔离,现如今,非必要不做核酸,大家的心境已经发生了很大。
借用专家的一句话:国家守护了我们三年,是时候又我们自己负责了。不过我们得明白的是,只有自己做好防护了。#重庆头条# #东方评生活#
你们有没有梦游说梦话的经历?而且第二天睡醒起来什么都不记得了。
小华在上海某售楼处工作,因为YQ前阵子一直在家隔离,家里还有一起合租的阿乐,两个人住一个房间,结果这个阿乐,每天晚上说梦话,开始呢,小华也没放在心上,但慢慢的这个阿乐除了说梦话,还会带上肢体动作了,然后慢慢升级成为梦游了。
这是怎么回事儿呢?小华一般睡得比较晚,基本上都是夜里一点多休息,阿乐10点多就睡了,前段时间他买了一个ipad,当天晚上12点多,突然间从这个床上坐起来,指着一圈空气,告诉你们,我买了个ipad,然后啪的躺下就又睡了。
第二天小华你就问阿乐,他完全没有印象,小华的也没有当回事,后面几天结果越闹越凶,又是一天晚上阿乐早早的睡了,当时是11:59,小华正侧躺着刷视频,这个阿乐突然间又坐了起来,下床去拉窗帘,小华就问,你干嘛呢,我找东西,找什么东西啊,我找水果。没事儿,你先睡,我自己找。
第二天小华又问他,知道昨天你干嘛了吗?他不知道。隔了没几天,差不多11点59,阿乐呢,又是突然间坐起来,手指着衣柜,还有一个人,小华就问,什么还有一个人?没人啊!随后阿乐就咿咿呀呀的,嘴巴里呢嘟囔着什么,然后倒头又睡了,说得小华有点渗人,但也没多想。结果又是一晚,11点59,这个阿乐突然间又坐起来了,然后一个翻身,弯着腰伸摸床底下,就好像找东西一样。小华这回都有心理准备了,看他找了半天,问,你又找什么东西啊?找人,找什么人啊,找一个40岁的人,你忙你的,我一会儿就找到了,你不用管,说真的让这个小华当时有点头皮发麻,阿乐指着床底下,说道 ,不用躲了,昨天我就找到你了,随后又指向衣柜那个位置,还有你也快过来,说完又躺下继续睡了。
小华心里想着,这人一旦梦游的时候,跟沙雕似的,然后继续刷视频,刷着刷着,这个小华呢,就想着有些不对劲,这床底下到底有什么,就弯腰下去打开手机手电筒看看,这他妈什么都没有啊,那正准备躺下,忽然感觉刚才好像哪里不对,又说不上来,于是呢,又做了刚才的动作,这下知道哪儿不对了,因为晚上怕吵。小华是一直戴着无线耳机的习惯,当靠近床底下地板的时候,他就发现原本没有声音的耳机,这个时候啊,就滋滋地想起了电流声,来回试了几次,在床上就没有,一到床底下靠近地板,电流声就来了,小华这下来精神了,百思不得其解,突然有个大胆的想法,下床房间里走一圈,其他地方耳机没有电流声,于是他想起了阿乐梦游时,指过衣柜,小华戴着耳机粘了上去,打开了柜门,什么也没有,但滋滋滋的电流声音再次从耳机从传来,此时小华感觉背后一麻呀,估计是有脏东西在屋子里,赶紧上床拿被子盖着自己那久久不能入睡,直到夜里四点多,小华被尿憋的不行,不得不起来上了个厕所,因为在这个被窝里呢,小伙还一直带着耳机,到了厕所正尿一半的时候,忽然间耳机里滋滋传来了几下电流声,哎呀,太吓人了,也不管那么多了,直接开门坐在走廊里,等到天亮。
第二天第一件事,就是找另外的房子搬走,可是因为YQ的原因,连小区都出不去,换不了房,小华是再也不敢跟阿乐一起睡了,小华每天饱受着折磨,只能在白天睡觉,晚上就不睡觉了,在走廊里过夜。就这样熬了差不多1个月,人也瘦也十几斤,也好不容易可以出小区大门了,第一件事就是逃离了那间屋子。
故事只是个故事,切莫当真![灵光一闪]#讲故事# #悬疑# #故事#
凌晨4点,偷窃惯犯符某蒙面潜入冯某家中,由于响声较大,惊醒了冯某,冯某赶紧拿着刀具防身,并开始找寻窃贼。很快在一楼发现小偷躲在床下,小偷符某用蛮力将冯某撞倒在地后,逃出房间。
冯某爬起来之后,立即追赶,拉住了小偷符某,准备将其扭送到派出所。但符某强力挣扎,二人很快扭打在一起,扭打中冯某用刀具捅了符某一刀,并划伤了符某手臂,吃痛中符某加速逃离,冯某并未追赶。
后来符某逃至海口市某小区附近的菜地里不治身亡,经法医鉴定,因被捅的那一刀导致符某肝脏破裂,造成了其死亡。
很快,冯某被当地警方刑拘,符某家人随即对冯某进行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。
律师说法:
一、扭送派出所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。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四条规定: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,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:
一
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;
冯某在发现自己家中进入小偷后,拿一把刀子防身,并积极和小偷作斗争,小偷必然拼死反抗,制服小偷后扭送派出所,扭送途中小偷符某再次反抗,扭打中捅了符某一刀。
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像符某一样盗窃或者盗窃后被发现的,冯某可以立即扭送至派出所,这期间冯某扭送并没有错。
问题出在小偷符某并不甘心被扭送,和冯某扭打在一起,扭打过程中捅了符某一刀,符某逃脱,由于刺中肝脏,导致符某死亡。
二、法院判决是否过重?
1、法院判决:
9月27日,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,判决如下:冯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剥夺政治权利二年。
冯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
2017年11月22日,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,认为量刑过重,改判如下:冯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
2、最后判处四年有期徒刑,是在冯某赔偿符某家属20万元,取得家属谅解的前提下才予以的轻判。
虽然二审比一审轻判了七年,但总体来说还是过重,故意伤害罪也有待商榷。
三、冯某属于正当防卫吗?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》,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,坚决依法认定,切实矫正“谁能闹谁有理”“谁死伤谁有理”的错误倾向,坚决捍卫“法不能向不法让步”的法治精神。
正当防卫不能苛求防卫人站在上帝视角来预判事件的发展,冯某在扭送中遭到符某的再次反抗,当时紧张、激动、害怕,放走符某,可能符某也就把在冯某家的东西偷走了,符某的反抗已经转化为抢劫了,面对抢劫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。
所谓特殊正当防卫,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退一步说,冯某顶多是一个防卫过当,应该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,减轻或从轻处罚,判三缓三比较合适,不能因为符某家属起诉就让冯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3月8日,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,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。 报告中提出,最高检发布“遭遇暴力传销反击案” “反抗强奸致施暴男死亡案” “阻止非法暴力拆迁伤人案”等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,坚定捍卫“法不能向不法让步”。
但是,法律不溯及既往,算算现在冯某已经出狱了,只是这四年的牢做得实在是太冤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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