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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即时看!蛮族王国财产权形成的两大背景

发布时间:2023-06-01 05:03:02 来源:孙虎的书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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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资料图)

文丨孙虎的书房

编辑丨孙虎的书房

一、蛮族入侵与蛮族法典

与罗马文明相对应的北方,有一个蛮族人的世界。

这些蛮族人是凯尔特人、日耳曼人和斯拉夫人。

希腊作家皮提亚斯(Pytheas)记载了有关条顿人(即日耳曼人)的情况。

公元前6世纪,日耳曼人开始扩散到多瑙河、莱茵河、维斯拉河和北海之间。

日耳曼人形成了日耳曼社会;日耳曼社会与罗马社会、宗教社会成为中世纪早期的社会格局。

罗马帝国时期,日耳曼人已有许多分支:东哥特人、西哥特人、法兰克人、勃艮第人、汪达尔人、盎格鲁人、萨克森人、诺曼人等。

在凯撒时代,日耳曼人处于氏族社会时期;塔西佗时代,日耳曼人的氏族制度开始解体。

日耳曼人生活在罗马文化之外,因此罗马人视日耳曼人为蛮族。

在罗马人眼里,日耳曼人的本意是令人生畏的战士。

“在古代日耳曼人中,土地是不属于任何个人的,每年,部落都会在其成员间分配土地,让其耕种,次年又再重新分配。

日耳曼人各自拥有自己的收成,但却并不拥有土地。”在《日耳曼尼亚志》中,塔西佗描述了日耳曼人的基本情况。

“土地是公社共有的,公社土地的多少,以耕者口数为准;公社之内,再按贵贱分给各人。”耕地是公社共有的,但不是平均分配。

森林和荒地是公社共有,并不进行分配。牲畜和房屋已经私有化,而不是公共财产。

因此,有研究认为这是一种大家庭公社。

在日耳曼人入侵前,他们过着农耕的生活,他们没有正规的城市。

他们居住在树林中、草地上,甚至,连房屋都不相连。

不过,少数的日耳曼人仍然过着游牧的生活。

日耳曼人开始创制财产的制度和和个人权利的思想。

当然,淳朴的习俗更是他们生活中的重要指引。

作为森林的子孙,蛮族人粗鄙的心灵受到罗马文明的震撼。

公元前三世纪,东哥特人、西哥特人、汪达尔人、勃艮第人、法兰克人、伦巴第人、萨克森人等结成联盟入侵罗马帝国。

公元前102年和101年,两支日耳曼人被罗马军队消灭于普罗旺斯和意大利北部。

罗马帝国的富有吸引着日耳曼人。如洪水般,日耳曼人涌入罗马帝国。

甚至,一部分日耳曼人开始定居下来,如法兰克人定居在莱茵河左岸。

日耳曼人和斯拉夫人在欧洲的迁徙导致了欧洲社会的动荡不安。

蛮族的入侵导致知识分子和自由的地位开始衰落。

大规模的入侵持续了三个世纪之长。

罗马帝国的衰落导致大量蛮族来到高卢地区。

公元4世纪末,日耳曼人的原始公社开始解体,蛮族的首领倾向于掠取新的土地和财富。

人口的增长对日耳曼人形成巨大的生存问题。

而匈奴人对日耳曼民族的攻击直接导致蛮族的大迁徙。

公元376年,西哥特人受到匈奴的袭击。在得到罗马帝王的同意下,西哥特人通过多瑙河而抵达色雷斯。

后来,日耳曼人开始大规模侵入罗马—高卢地区。

斯威夫人、汪达尔人、阿兰人等蛮族穿过莱茵河,散布到罗马—高卢地区。

后来,勃艮第人、法兰克人、在高卢地区也建立了许多蛮族王国。

盎格鲁人、撒克逊人则进入不列颠,在东部和南部建立王国。

勃艮第人在高卢东南部建立王国,以里昂为首都。

西哥特人到达高卢南部和西班牙,建立了西哥特王国。

法兰克人在高卢北部建立王国。法兰克王国的边界常常变动不居而周游六虚。

财产所有权的状况是不稳定的,频繁地在人与人之间进行变更和流转。

法兰克人开始在高卢地区从事耕种。蛮族在罗马—高卢地区保留自己的法律和习俗,并名义上接受罗马帝国的统治。

而蛮族自身的法律主要是一些习惯法。

蛮族人建立的王国沿用了旧有的法律体系,尤其是日耳曼习惯法。

最后侵入罗马帝国的是伦巴第人,在意大利北部建立王国。

大规模的蛮族入侵导致了西罗马帝国的灭亡。

公元476年,西罗马帝国最后一个皇帝被赫鲁利人废黜。

因此,西罗马帝国就被日耳曼王国所取代。

尽管民族大迁徙破坏了人们的生产,但是腐朽的罗马帝国没落了。

日耳曼人给高卢地区带来了自由和独立的精神。

欧洲社会将步入新的时代,一个封建国家的时代即将来临。

公元4世纪时,法兰克人已侵入高卢地区,分别散布于莱茵河的中游和下游,其中下游的萨利安法兰克人实力较为强大。

“事实上,四世纪时,在许多日耳曼部落或部落联盟中间,特别是法兰克人和萨克森人那里,已经开始了定居的农业生活;整个民族已不醉心于游牧生活。”

公元486年,克洛维(Clovis)在苏瓦松战胜高卢地区的统治者西亚格利乌斯,并使其王权达到索姆河与塞纳河地区。

公元493年,克洛维与勃艮第的公主克洛蒂尔德结婚。

公元5世纪末,法兰克人克洛维和阿曼尼拉人、西哥特人展开了争战。

最终,克洛维占据了高卢北部区域。

公元六世纪初,克洛维建立了法兰克王国,即墨洛温王朝(LaDynastieMérovingienne)。

克洛维将法兰克和罗马的传统结合起来。

在世俗社会和宗教社会冲突中,圣雷米大主教为克洛维洗礼。

因此,克洛维皈依高卢罗马人的宗教信仰,并在巴黎建立首都。

如今的法兰西即是指法兰克人的王国和文化领域。

取得皇帝的地位是克洛维的重要目标。

克洛维在法兰克建立了税收等行政管理机制。

但是,新兴的王国更需要法律的维持。

在克洛维的主导下,编纂了和颁布了《撒利克法典》。《里普利安法》有着更多罗马法的影响。

在《里普利安法》中,民法占有着重要的地位。因此,《里普利安法》不如《撒利克法》具有更多野蛮的属性。

正如立法者所言,我们制定法律,我们指导人民。不过,国王有着更多的财产特权。

依附于领地的罗马人或自由人将不会被判处死刑。

“在大入侵后,适用于高卢地区的罗马法在与法兰克人和西哥特人接触中开始退化。”

在入侵前,如同其他原始部落,日耳曼人存在不成文的习惯法。

靠着口耳相传的方法,他们一代一代地传递这些习惯法则。

蛮族的法律有着等级观念。因此,蛮族人分为:贵族、自由人、半自由人和奴隶。

对罗马帝国的入侵,让他们遭遇到不同的文明社会。

“习惯无法被算作最终的证据形式,只有‘法’才独立存在于‘人力’之外,而且它只有在人们最终求助于超自然力时才能被发现。”因此,他们发现很有必要将习惯法成文化。

除大不列颠的盎格鲁人和萨克森人外,其余的部族均采用拉丁文编纂习惯法。

这些汇编的习惯法被称为蛮族法典(LegesBarbarorum)。

蛮族法典主要指日耳曼诸王国汇编的习惯法。

中世纪早期,《狄奥多西法典》保留下来罗马人的习惯法。

法律的属人原则使罗马人和罗马教会在日耳曼王国适用罗马法。

在意大利的许多地方和法国南部仍然适用着罗马法。一些人对罗马法有着精湛的研究。

二、法兰克王国的法律与财产权的规定

高卢地区由法兰克人、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占领。

其中,勃艮第人占据了法兰西西部地区;西哥特人以西班牙为主并延及至法兰西南部地区。

“欧洲全新格局下的最为重要和持久的王国是法兰克。法兰克这个名字的涵义是‘自由人’,法兰克人来自现代西德的中部地区”。

法兰克王国实行属人主义。因此,在法兰克人中适用法兰克习惯法,而在罗马人之间则适用罗马法。

“克罗泰尔二世(ChlotharⅡ)法令明确了这一问题,该法令上说:‘兹规定,罗马人之间的案件须由罗马法来判定。”

同时,罗马法和教会法也影响着日耳曼习惯法。

受罗马法的影响,法兰克王国模仿罗马帝国的立法,查理曼大帝就曾制定了两部法令集《庄园管理法令集》(CapitularedeVillis)和《法兰克法律法令集》(CapitularedeJustitiisFaciendis)。

除调整教会事务和教职人员外,教会法也涉及到市民生活的事务。

一个新的社会在日耳曼社会和罗马社会中渐渐形成融合。

随着日耳曼人的入侵,私有财产观念逐步进入蛮族人的生活。

在法兰克王国中,《撒克利法典》是在克洛维指导下进行编纂而适用于萨利安法兰克人的习惯法集成。

《撒克利法典》不断有着增补,其中有三种主要的版本:

最早的《撒利克法典》是保存于法国国家图书馆的拉丁文版本(MS.NO.4404),共计有65章;

第二版本有着90章;第三个版本为官方修订版(LexSalicaEmendata),适用于查理曼统治时期。

“最早的《撒克利法典》没有异教的痕迹,也没有过多的涉及天主教。”

虔诚的路易(LouislePieux)在819年完成了最后一次增补。

《撒利克法典》的内容来自萨利安法兰克人的习惯法则,因此它的编纂须由对习惯法和诉讼程序精通的人进行。

伊索加斯(Hisogast)、阿罗加斯(Arogast)、撒利加斯(Salegast)、伊多加斯(Hidogast)四位智者被自由人会议推举出来对习惯法进行整理。

他们在博德海姆(Bodecheim)、萨利海姆(Saleheim)和维多海姆(Widecheim)等地召开会议,研究和讨论法兰克人生活中的习惯法则。

习惯是古老风俗和不成文的惯例,被视为生活中的法律。

《撒克利法典》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,主要的条文是刑法方面(共计343条)。

其余65条是关于民法、民事诉讼法等内容。

在刑法中,盗窃的对象主要是动物,如猪、马、牛、羊、狗、鸟、蜜蜂等。

在文明的初期,各种立法均以刑法为主要的法律。

《撒利克法典》第六十一章对财产的转让(DeChrenecruda)进行规定。

在民法领域,人们之间的生活关系按照公认的方式进行处理。

撒利克的土地不得落入妇女之手;继承权只可以移交给男子。

尽管有了法律,但是法兰克王国仍然是野蛮的社会。

参考文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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